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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8-04-24 10:52:28   点击:-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开展经济普查重要意义的认识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查实我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准确反映我县经济发展现状,对研究制定我县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对推动我县构建一区一带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场)和县直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把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县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宣传部、编办、统计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和质监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承担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镇(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为普查办公室主任的普查机构。各镇(场)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明确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

四、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各镇(场)和各有关单位及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提供普查必要的经费保障

各镇(场)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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