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梅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丰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代征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丰顺县开展2017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以下简称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省、市属驻丰单位,县财政差额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所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7年8月31日前,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
(三)年审材料。各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丰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加盖单位公章,并到县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10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016年度 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四)年审方式。
1.网上年审。用人单位将年审材料提交县残联审核后获取授权码,用人单位取得授权码后直接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http://wsns.gddpf.org.cn)在线申办,具体操作见该网站首页上的“年审用户指南”或咨询县残联工作人员。
2.实体机构年审。用人单位将年审材料提交县残联审核,由县残联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
二、保障金征缴
(一)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年审后,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县地税局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二)用人单位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主动向县地税局缴纳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地税局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对欠缴部分按日收取 5‰的滞纳金,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一并缴纳。仍不缴纳的,将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金征缴对象及计算方法。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 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即: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2016年度丰顺县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349元)。各用人单位经审核后应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由县地税局代征(县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代缴)。
三、其他事项
(一)年审地址:丰顺县新世纪迎宾路县残联一楼服务大厅。联系人:罗穗君,联系电话:6633807;
(二)保障金征缴地址:丰顺县地税局办税大厅;
(三)民营企业保障金征缴由县残联、地税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丰顺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2.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