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顺县消委会丰良分会成功调解一宗消费者补开发票要交钱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6年2月23日上午,家住建桥镇的张先生到丰顺县消委会丰良分会投诉称,他于2014年9月于丰良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3500元的电视。2015年8月份该电视损坏,消费者要求电器商场履行保修承诺,商家在派人查看过后认为电视机损坏属于人为事故,不属于保修范围,如果需要维修要交2000元的维修费。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自行联系生产厂家维修,厂家查看过后同意维修,但消费者须出具购物发票。消费者联系商场补开发票,但商场要求消费者支付105元税款才能为其开发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多次与商场协商无果,于是到该所投诉,希望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
丰顺县消委会丰良分会接到投诉后,领导高度重视,于当天下午组织人员前往涉事商场调查取证,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确实在该商场购买过电视一台,有购物单可查,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接受服务并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合法的,经营者应当依实际消费金额给予开具发票,经营者不得更改发票金额,更不得要求消费者另付税费。经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经营者认识到开具发票是商家的责任和义务,双方达成一致,商场为消费者补开了发票。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