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上午,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宗厂房腾退纠纷案,依法将三间厂房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管理使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看报道。
据了解,2013年2月5日,杨某与肖某阳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杨某将位于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工业一路1号厂房、土地及附属设施租给肖某阳使用,租赁期限为4年,每月租金33228元。肖某阳自2015年5月起就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并停止了厂房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杨某经多次催收租金未果后,于2015年10月12日将肖某阳起诉至县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肖某阳将租赁的厂房腾退归还,并向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
县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被告肖某阳将租赁物腾退交还给杨某管理使用,并向原告杨某支付租金19万多元。该判决生效后,肖某阳不仅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腾退义务,还将厂房铁门上锁。今年1月29日,杨某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于2月3日向被执行人肖某阳发出执行通知,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均无法联系上。2月25日,县法院发出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肖某阳在3月1日前履行腾退交还义务。公告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肖某阳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