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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230072210929/2021-00335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09
名称: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文号: 丰府〔2021〕64号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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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1-11-09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向全县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森林高火险期禁火期: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高火险区范围禁止下列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各镇(场)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要落实好未成年人和聋、哑、疯、呆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场)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扑火战备状态,随时做好山火扑救准备,一旦发生火情,应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要确保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九、此禁火令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政策解读:关于《丰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