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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丰顺县关于镇级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丰顺县民政局   2019-12-09 09:51:48   点击:- 【 字体: 】  

  为加强我县镇级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按照《养老服务质量整治情况核查表》中116项检查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起草了《丰顺县镇级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

  联系电话(传真):6686235、传真:6686128

  特此公告。

  附件:《丰顺县镇级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丰顺县镇级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镇级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精神,按照《养老服务质量整治情况核查表》中116项检查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对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主要责任;县民政局对各敬老院进行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并张贴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爱护院内公物。

  四、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应当按照当年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执行,伙食标准不低于政府规定。集中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伙食补助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装一套,每月发给零用钱不低于100元,发放零用钱需进行签名登记造册。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筑实。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简料理后事。

  五、膳食管理

  (一)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从事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荤类食品每周至少四次以上。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三)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逢年过节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四)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

  (五)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补助300元,不得领取现金。

  六、敬老院应做到亲情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七、日常护理

  (一)敬老院应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健身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供养区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三)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每周4次以上。

  (四)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五)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六)夏季每周洗澡4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2次以上。

  (七)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八)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八、特殊护理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排便。

  (三)对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供养人员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九、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及时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严禁歧视、虐待

  十、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自工作,服务好院内五保老人,接受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考核及测评不合格者一律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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