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丰顺县公安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已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企业。
2.本行政许可适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审批。
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2)购买的品种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3)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申请材料齐全。
二、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1.权责划分(县)
符合条件的审批业务。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
||
必要条件 |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 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
按要求填写 |
1 |
0 |
纸质 |
从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石场的开采许可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承建单位证照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资质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相关涉爆人员,如: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证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
验原件收复印件;需单位加盖公章。 |
0 |
1 |
纸质 |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逾期作废。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可在核准范围内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受
申请人在丰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丰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丰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丰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二中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受理量化表
审查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办理该项业务的所有书面材料。 |
审查要求 |
对材料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
审查程序 |
当场审查。 |
审查方法 |
核对复印件与原件,通过内部系统进行核查。 |
审查判定标准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审查结论 |
是否予以办理该项业务。 |
3.审查
书面审查。
表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审查要求 |
申请材料合法有效 |
审查程序 |
依法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
审查方法 |
进行资料核对和审查 |
审查判定标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审查结论 |
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
4)证件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部门业务科室,由科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表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决定量化表
审查内容 |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办理该项业务的所有书面材料。 |
审查要求 |
对材料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
审查程序 |
当场审查。 |
审查方法 |
核对复印件与原件,通过内部系统进行核查。 |
审查判定标准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审查结论 |
是否予以办理该项业务。 |
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见图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丰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地址: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丰顺县公安局;
电话咨询:0753-6189017;
信函咨询: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丰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邮政编码为514300,地址: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丰顺县公安局。
3) 咨询回复
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
信函咨询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寄送具体书面回复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
2.投诉
1)投诉渠道
窗口投诉: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丰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
电话投诉:0753-12345;
信函投诉: 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丰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二中队。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以接收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0753-6688965。
地址:行政中心大楼9楼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室,邮政编码:514300。
3.进程查询
可到申请窗口咨询办理进度。
十一、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表5实地监督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
法人资格、爆破场点、安全保卫机构、炸药储存条件、管理规章制度 |
检查要求 |
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严格遵守检查纪律。 |
检查方法 |
查验证照、核对台账、检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
检查标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检查结论 |
根据检查内容,填写安全检查表,发现存在问题及隐患的,应在表内注明,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
十二、表单及文书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样本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样本
5.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受理回执
7.退件通知书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