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0月28日,丰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根据工作线索发现,在丰顺县汤南镇224省道路边有人售卖侵权CD、音乐U盘等录音制品,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现场查获58个U盘、323张CD光盘及其他侵权音乐制品一批,随后将嫌疑人庄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查实,嫌疑人庄某于2020年7月份至今,在丰顺辖区内以小汽车为载体,在路边售卖侵权音乐CD、U盘等录音制品,共销售U盘、CD等总数441个,非法获利3万余元。10月28日,庄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2月2日,缴获的该批CD光盘经梅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属非法出版物。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