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师生在食堂的饮食安全,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老师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学校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三、陪餐记录表由学校自行印制或购买,内容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陪餐人签名等。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进行详细记录。
四、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和签名。
五、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或上报学校领导,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一)食堂卫生较差,物品堆放杂乱的;
(二)食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足的;
(三)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未规范佩戴口罩,未佩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未使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四)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等;
(五)已加工好的饭菜(尤其是浸泡好的米、面制品)距离销售时间过长的;
(六)餐饮用具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消毒的;
(七)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六、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二)食堂制作凉拌菜或提供冷链食品未煮熟煮透的;
(三)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的;
(四)在感观上发现饭菜有发霉变质的;
(五)饭菜有明显口味异常的;
(六)饭菜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
(七)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七、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领导在就餐前另行安排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八、如师生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校长应马上安排人员向县教育局和县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九、陪餐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履行职责,以确保学生的就餐安全,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学生健康安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乱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陪餐制度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学校,进行通报并约谈校长。
十、邀请或随时接受学生家长到学校陪餐。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安排学生家长陪餐,或根据学生家长的要求随时接受家长陪餐,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反馈,对存在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