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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丰顺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23MB2D28869E/2023-00073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丰顺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3-05-12
名称: 林业普法㊲ | 警惕!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款5000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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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㊲ | 警惕!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款5000元!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次数:-

以叫声婉转著称的红喉歌鸲鸟,从古至今都深受人喜爱,但是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打着“爱鸟”的名义购买,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法律。

  案情回顾

  近日,山东青岛市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移交,办理一起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经谈话了解,当事人陈某购买红喉歌鸲鸟的行为并未获得相关批准。“我觉得红喉歌鸲鸟的声音很好听,就想买一只来玩玩。”陈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解释道。

  在专业部门鉴定后,当事人陈某所购买红喉歌鸲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

  红喉歌鸲,是迁徙性食虫鸟类,也是出名的益鸟,2021年被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买卖和饲养。红喉歌鸲雄鸟羽色极美,且善于鸣叫,导致它们被大量捕捉用于笼鸟交易,是著名的笼养受害鸟。由于品相好的雄鸟售价极高,鸟贩子们不惜拉下漫天大网,也要大量捕捉它们。被捕获的雄鸟通常被塞在运输笼中运往国内各地鸟市,有的甚至被走私出境。在运输过程中,饥饿的鸟儿们受困于狭小的空间,加之被捕后所受到的惊吓,极易死亡。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市民朋友要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喜爱、兴趣违法购买、狩猎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