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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梅州市丰顺县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423MB2D28869E/2023-00092 分类:
发布机构: 梅州市丰顺县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3-06-28
名称: 林业普法㊹ | 顺手牵“树”做把手,一男子毁坏树木被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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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㊹ | 顺手牵“树”做把手,一男子毁坏树木被抓!

发布日期:2023-06-28  浏览次数:-

近日,黑龙江成功破获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森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柴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20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莲花派出所民警在柴河林业局莲花林场巡护时发现有水曲柳幼树被非法采伐,民警随即将线索上报至森侦大队。经民警侦查发现,柴河林业局莲花镇江西村居民姜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调查。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姜某如实供述自己为了给家里的铁锹安装锹把,使用手锯在柴河林业局莲花林场树林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幼树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民警的教育下,犯罪嫌疑人姜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柴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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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