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属相关部门:
《潘田镇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潘田镇民政办公室反映。
丰顺县潘田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潘田镇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镇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力度,有效清理长期滞留城乡的流浪乞讨人员,改善城乡环境,以文明有序的村容村貌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镇,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 号)和《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梅市府办〔2015〕9 号)、《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75号)、《关于印发丰顺县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府办函〔2019〕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平安丰顺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安全、文明城市为目标,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切实解决滞留城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带来的社会问题,维护潘田镇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影响城乡文明形象、妨碍社会治理正常秩序等问题,本着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由镇政府统筹协调民政、派出所、城管、卫计、残联、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治理活动,使全镇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应救必救,使全镇范围内主干道、广场等区域的流浪乞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重要节点加大巡查治理力度,建立救助人员登记台账,形成重要节点与常态化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潘田镇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潘田镇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由镇民政办牵头。
组 长:陈武生(镇党委委员)
副组长:郑武芳(民政办负责人)
成 员:谢高锋(派出所所长)
陈镇方(党政办副主任)
朱和明(卫生院院长)
王永强(经济事务办副主任)
王海丰(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武芳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镇民政办。联系电话:0753—6470301。
四、治理区域
根据全镇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镇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学校、卫生院、广场、公园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制度保障机制。为加强全镇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联动巡查制度。联动巡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每月10日前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并将巡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传真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联系人:许顺勇,联系电话:6686129,传真:6686128,邮箱:963541427@qq.com。
(二)巡查救助机制。镇救助管理站对全镇各路段、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开展全面巡查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离、救助,对拒不接受救助或拒不离开的登记造册,并报公安、城管部门,公安、城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实施治理、处置。对躺卧街头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报警处理;对特殊“钉子户”职业乞讨人员,由民政、公安、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处置。
(三)社会参与机制。加大对救助管理政策和救助活动的宣传,引导公众客观认识流浪乞讨,理性施舍爱心,同时,广泛动员环卫工人、交通协管员、治安协管员、出租车驾驶员、社会爱心人士和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让群众和流浪乞讨人员了解救助政策和救助渠道,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施救和有效救助。
六、职责分工
(一)镇民政办
1.负责对送诊送医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身份甄别和确认,由协助派出所办理住院手续。
2.负责经医疗部门诊断结论表明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住院治疗病人病情基本稳定后,可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出院后由县救助管理站接回,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安置或护送返乡。
3.负责对收治后,因病情需要转院救治的,协助卫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4.负责指定医院救治的患者病情基本稳定后,其本人自愿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医疗单位告知救助部门,救助部门应当接回,并做好救助工作。
5.对指定医院救助的患者经医院积极治疗平稳、无需特殊治疗、无生活自理能力、无法查明身份的,出院后由县救助管理站接回并按有关要求予以安置。
6.做好日常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登记、劝导救助、护送返乡工作;配合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发现有害乞讨行为,及时向派出所提出执法建议。
7.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对全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定期巡查工作。
(二)派出所
1.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告知、劝导、引领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发现和遇到需救助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护送或协调110报警联动登记本登记即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梅州市复退军人医院。护送民警须持:①潘田镇区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收治审批表(见附件2),②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发现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见附件3)。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拦截或追随行人强行乞讨、拦截车辆或在交通干道穿行乞讨、坐地书写文字或挂牌跪地设摊乞讨、使用音响器材卖唱献艺乞讨、裸露肢体或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组织胁迫或利用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乞讨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有害乞讨行为进行处置,其中对属于救助或解救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3.对停留在机动车道上向机动车车主乞讨或索要财物的,对进入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组织策划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并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接警、解救、立案及DNA采集、信息比对工作。
4.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三)镇城管办
1.在街头执法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及时通知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进行处置。
2.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镇卫生院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收治派出所等执法部门护送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做好医疗救治、患者转院等相关工作。
(五)镇财政所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民政部门甄别确认身份的,救治费用还应当先由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而患者家庭又无力负担的,或因身份无法查明无法由患者家庭负担的,由救治医院提出申请,并由送治患者的公安机关和同级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核拨。
(六)镇残联
指导、协调做好对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