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减轻村(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维护工作秩序,推进村(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村(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村(社区)居委会印章是村(社区)居委会代表村(社区)居民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自治、服务村(居)民、规范用印”的原则,既要切实为村(居)民服务和对村(居)民负责,又要依法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村(社区)层面与村(居)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规范印章使用范围 村(社区)居委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及为辖区居民出具相关有要求可以出具的证明。 (一)村(社区)居委会工作用印范围。 1、村(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村(居)民会议或村(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以村(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村(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村(居)务公开内容和应及时公开的社区重要事项; 4、向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村(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村(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村(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村(居)民在辖区居住情况、参加社区活动情况的证明; 2、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子女助学金补助和学杂费减免等事项的家庭基本情况的核实或证明; 3、根据辖区居民的需要,村(社区)居委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情况给予证明; 4、其他依法应为居民提供证明盖章的事项。 三、规范印章管理制度 (一)统一制发印章。村(社区)居委会印章一律由所属镇政府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及时缴交制发机关,不得弃置。使用已作废的公章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实行专人保管。村(社区)居委会印章由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授权指定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出借。无特殊情况未经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批准,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印章的审批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三)严格审批程序。村(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原则上先征得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居)民会议、村(居)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村(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的,应向村(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资料,村(社区)居委会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证明。如违反上述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四)严格把关内容。村(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盖章内容核查制,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前要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进行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完备、有效,且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精神。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 (五)建立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四、加强印章使用管理的监督 (一)加强督查指导。镇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管理事务和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转嫁给村(社区)居委会。县政府纠风办、县民政局定期对社区印章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责任追究。凡部门、单位出于转嫁责任风险或减轻自身工作负担为目的,擅自违规将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管理事务和证明核实事项转交社区居委会承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凡村(社区)居委会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或利用公章舞弊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村(居)监委印章原则上由监委主任保管,管理及使用参照村(居)印章使用管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