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确保政法综治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建立镇综合治理委员会。
一、领导架构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等综合性办事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派驻机构,人民武装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镇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成员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主要职责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法治建设等工作,日常工作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政法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平安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事项统筹管理水平。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镇党委的工作部署,在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拟定镇社会治理事项统筹管理的工作计划、意见、报告等,并督导落实。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镇党委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强源头治理,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和监 督本辖区各成员单位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统筹指导镇综治中心工作,整合信访、司法、社会力量,理顺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健全高效协同配合机制,打造一站式全链条解决矛盾纠纷的平台,减少“越级访”“重复访”,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四)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处理本辖区的群众信访;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反映群众信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贯彻执行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充分发挥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反奸防谍工作责任制,开展反奸防谍各项工作。开展辖区内涉国家安全社情调研。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专案专项工作。
(六)落实敏感节点、重大活动、特别防护期等维稳安保响应机制要求。掌握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动态,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依法处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七)加强综合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探索整合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推进多元化参与社会治理平台建设,引导、培育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共建共治。依托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职能,统筹平安丰顺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
(八)加强治安整治,指导、督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虚拟社会管理、校园周边治安整治、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护路护线、禁毒和反邪教等与社会治安相关的专项工作和专项行动。
(九)加强精细治理,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支撑能力。
(十)支持政法单位派出(驻)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推动 完善基层政法工作运行机制。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辖区法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辖区法治创建工作。
(十二)强化党建引领,督促和推动政法单位派出(驻)机构、镇综治中心、群防群治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本辖区政法战线干部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动社会治理、维护稳定、法治建设、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创新发展。及时向上级反映平安建设和政法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十四)组织、指导辖区内村(居)建立综治工作站,积极开展平安建设活动。
(十五)督促检查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对综治委成员单位和村(居)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的考核奖惩。使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综治政策工具推动工作落实。
(十六)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运作机制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在镇党委领导下,在县委政法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一)会议制度
1、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讨论本镇关于综合治理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对本镇综合治理改革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全体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抄送县委政法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2、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制度。视工作需要,由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3、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日常或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二)协调机制
成员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先由综治办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直接将需要协调的事项上报至镇党委政府或县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三)请示报告制度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制度。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本镇实施综合治理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前,或者研究讨论涉及群众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会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事先请示县委政法委,经同意后再进行。
2、述职报告制度。镇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年底之前,就本辖区的社会治理、维护稳定、法治建设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向县委政法委作一次全面的述职报告。
(四)考评机制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应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平安建设及综治考评的相关要求,建立对成员单位、村(居)社区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考评的制度。
(五)其他机制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定期分析评估和上报维稳及治安形势、接访、领导包案、督办、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综治干部培训等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