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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良镇预防学生溺水专项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2024-08-14 10:36:19   点击:- 【 字体: 】  

  各村(社区)、各学校(幼儿园)、有关部门:

  《丰良镇预防学生溺水专项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已经丰良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丰顺县丰良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丰良镇预防学生溺水专项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上级预防学生溺水文件精神,切实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预防学生溺水专项督导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完善联防联控长效机制。

  一、专项督导制度

  (一)督导队伍

  成立预防学生溺水专项工作督导小组,加强对预防学生溺水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

  组  长:蓝日蕉(镇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刘志豪(丰顺县第一中学校长)

  吴旋温(丰良中学校长)

  黎细花(丰良镇中心小学校长)

  成  员:吴叔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洪跃林(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冯更兴(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

  彭婷香(妇联主席)

  吴式丰(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

  吴凌凌(团委专职副书记)

  杨潍尊(农村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温醒辉(派出所所长)

  彭金榜(应急办公室负责人)

  吴恩锋(丰良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各村(社区)书记

  (二)督导范围

  全镇各村(社区)、各学校(幼儿园)。

  (三)督导任务

  对照《关于开展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查要求,查看村(社区)、学校(幼儿园)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按《通知》要求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导时间

  每年开展2次以上督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的督查方式进行督查。

  (五)督导结果

  督导情况列入每年度村(社区)履行安全职责督导评价工作。

  二、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告

  发生溺水事故后,由镇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属地村(社区)及派出所、综治、应急、教育、水务、宣传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责任倒查

  依据调查报告,结合防溺水工作职责等要求,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倒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三)责任追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据责任划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由对应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据追究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1.村(社区)

  不定期对其负责领域防溺水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若工作不到位,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对措施不得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者进行批评。

  (2)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源管理单位或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学生发生溺水事故或责任水域内连续发生溺水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4)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因瞒报、漏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对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校(幼儿园)

  对因宣传教育、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溺水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对学校附近危险水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

  (2)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会议要求布置开展防溺水宣教活动的。

  (3)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动没有进行督促检查,造成宣教活动流于形式的。

  (4)对于防溺水宣教工作没有认真落实,宣教材料未及时整理的。

  (5)未制定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的;未落实防溺水相关物质经费的。

  (6)班主任及相关教师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防溺水宣教工作的。

  (7)未按期、按要求进行防溺水情况汇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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