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上述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案件,暴露出我县在烟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薄弱环节和疏漏。为进一步遏制不法分子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和制售假烟势头,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四部局”联合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有关精神,县委、县政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县的烟叶管理和卷烟打假(如下简称烟草打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丰良镇两宗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深刻教训,高度重视烟草打假工作,切实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并将打假责任向村(居)委会延伸,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打假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打假责任体系,坚决打击以涉烟制假为重点的各类制假、售假、运假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案件。
二、明确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县打假办主要负责全县烟草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烟草打假情况,督促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组织督办大要案和疑难案。二是各镇(场)、村(居)委会要建立烟草打假工作责任制。各镇(场)镇(场)长和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对本辖区烟草打假工作负总责。镇村层层建立打假工作网络,落实烟草打假工作责任和措施。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供电所、房管所、烟草专卖稽查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严厉打击涉烟制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涉烟制假、违法生产和非法拼装、倒卖烟机等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于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烟制售假线索,要认真开展侦查。四是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制售卷烟商标标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等违法案件。五是烟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工作,并将打假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六是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违法违纪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对打假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七是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三相”电的安装入户严格把关,发现用电异常及时查明原因。
三、加强排查,强化责任追究,
(一)加强排查工作。从即日始,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开展地毯式排查工作。各镇(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烟草市场和个体摊档的监督管理,必须对辖区内的闲置工厂、车间、粮管所、学校、供销社、山塘、水库、林场、果场、花果园、养殖场、闲置仓库、废旧厂房、废弃矿(石)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清查,发现涉烟制假窝点,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建立排查台帐,做到排查有记录(附表),并将排查情况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5日前上报至县政府打假办(设在县质监局,联系电话:6669703)。县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镇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打击涉烟制假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辖区内出现涉烟等制假窝点,或为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紧密联系,相互支持配合
各镇(场)、村(居)委会和公安、工商、烟草、质监、监察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做到既分工又合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责、打假办指导协调、各方协同行动、群众积极参与”的烟草打假长效机制,不断加大烟草打假力度;公安、烟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打击合力。工商、烟草、公安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对市场的监控,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打假工作责任制,对打假工作不力,或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场)、村(居)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做好烟草打假宣传工作。要设立打假举报信箱,公布打假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附表:涉烟制假窝点及可疑场所排查登记表。
丰顺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打假工作 卷烟市场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打假办,市烟草专卖局。
附表:
涉烟制假窝点及可疑场所排查登记表
镇 村(居)委会(盖章):
时间 |
出 动 人(车)次 |
地 点 (村、居委) |
排查场所 类 型 |
排 查 情 况 |
村、居委 责任人(签名) |
排查人 (签 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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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场)、村(居)委会责任人: 年 月 日
注:1、排查场所类型包括:果林场、山塘、水库、养殖场、废旧厂房、废旧仓库、废旧矿场、城乡结合部等;
2、各镇(场)、村(居)委会责任人签名后加盖公章;
3、各单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