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平安丰顺 > 工作简报

创建平安丰顺工作简报(第9期)

来源: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5-07-27 09:59:03   点击:60 【 字体: 】  

丰顺法院强力推进依法执行工作

丰顺法院根据形势的变化,强力推进依法强制执行工作,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打击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单位和个人产生了强大的震慑力,提高执行效率。

7 24 ,丰顺法院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司法、汤坑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实施强制执行,顺利将被侵占集体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据悉, 198592,原丰顺县邓屋乡人民政府(现为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某盛协商签订了《邓屋乡落实瓦厂、灰厂责任管理合同书》,约定由陈某盛承包瓦厂、灰厂,从 198591 1988831止共3年。198710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合同期限延长至19988月。 2000109,邓屋村村民委员会要求陈某盛重新签订合同,但陈某盛不同意村委会提出的租赁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1112,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向陈某盛发出腾退通知,但陈某盛拒不腾退。邓屋村村民委员会遂于今年15日将陈某盛起诉至丰顺法院。丰顺法院于 2015217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座落于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原邓屋瓦厂、灰厂土地返还给丰顺县汤坑镇邓屋村村民委员会。一审宣判后,陈某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梅州中院于 2015525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陈某盛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邓屋村村民委员会向丰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顺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 2015629发出公告,责令陈某盛在 201573日前 将该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邓屋村村民委员会。陈某盛在履行期限到期后仍未自动履行。丰顺法院决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将被侵占土地返还给邓屋村村民委员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