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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审结首宗强制医疗案件

来源: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3-09-16 09:51:20   点击:- 【 字体: 】  

近日,县法院对县检察院申请对李某强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今年11日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县法院审结的首宗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88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李某强系丰顺县小胜镇坑村上村的村民,201366日凌晨1时,被申请人李某强从其房间走到隔壁房间,使用柴刀将正在与其母亲一起在床上睡觉的年仅9岁的儿子砍死。案发后,丰顺县公安局小胜派出所民警接到坑村主任报警,随即将在案发现场隔壁房间的被申请人李某强抓获归案,经丰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被申请人精神异常,当天送至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至今。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强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案发当时,因其受幻听和被害妄想支配下,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县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强制医疗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813,承办该案的法官到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李某强。 827,承办该案的法官和检察官到被申请人所在村委和家里了解案件情况,并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强的二哥李某辉送达出庭通知书。另外,在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县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95上午,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县检察院派员出庭,被申请人李某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辉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最后陈述后,合议庭经过评议,当庭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县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强实施故意伤害并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某强采取强制医疗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采纳。最后,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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