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对县检察院申请对李某强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今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县法院审结的首宗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8月8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李某强系丰顺县小胜镇硃坑村上村的村民,2013年6月6日凌晨1时,被申请人李某强从其房间走到隔壁房间,使用柴刀将正在与其母亲一起在床上睡觉的年仅9岁的儿子砍死。案发后,丰顺县公安局小胜派出所民警接到硃坑村主任报警,随即将在案发现场隔壁房间的被申请人李某强抓获归案,经丰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被申请人精神异常,当天送至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至今。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强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案发当时,因其受幻听和被害妄想支配下,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县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强制医疗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