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3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06国道汤坑镇湖下文化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徐某彬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徐某彬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9.8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徐某彬的损伤程度则被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则当庭表示认罪。据被告人黄某交代,事发当晚他在朋友家喝了两瓶一斤装的啤酒和半塑料杯的白酒,在法院开庭前,被告人黄某已赔偿徐某彬各项损失3.5万元,并取得了徐某彬的谅解。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作为山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因摩托车“酒驾、醉驾”酿成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2011年5月1日我国醉驾入刑后,很多摩托车驾驶员却不以为意,有些甚至认为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骑”摩托车没事,殊不知摩托车也属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摩托车也要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我们呼吁摩托车驾驶员要珍爱生命,切忌酒后驾驶,触犯法律。(徐略军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