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潘田镇新东村下吉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将一条村民通行、耕种的要道进行清理平整,后铺筑成了一条水泥路面的小路。被执行人刘某林认为村民在修路过程中侵占了他的自留地,于是,他在小路中间位置自行铺筑了一段水泥路面,后又用石块将该小路的一头堵住,双方遂发生纠纷。该纠纷经潘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2013年10月,潘田镇新东村下吉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将刘某林告上县法院。2013年12月,县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林清除石块及铺垫在该小路上的水泥物体并保持道路畅通。刘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对该案二审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林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今年6月,潘田镇新东村下吉第二、第三村民小组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刘某林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其能够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林经执行干警做思想工作后,虽然表示同意清除道路上的石块及水泥物体,但其拒绝自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