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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法院发出首份食品“禁止令”

来源: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4-09-03 15:42:23   点击:- 【 字体: 】  

丰顺县男子徐某焕为了让自家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吊白块”,并予以销售。821日,丰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8000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这是丰顺法院发出的首份食品“禁止令”。

被告人徐某焕于2009年在丰顺县汤坑镇开办了一家腐竹厂,但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三名男子戴某超、韦某塞、戴某热(均已判刑)则在该腐竹厂打工,分工负责从采购原材料到销售成品的整个流程。为了让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从2012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徐某焕就安排戴某超、韦某塞、戴某热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并予以销售。2012613日,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丰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了该腐竹厂,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含甲醛次硫酸氢钠的腐竹共551斤。案发后,徐某焕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一直外逃,直至今年630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丰顺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焕作为腐竹厂的管理人员,应当知道“吊白块”是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非食用原料,仍安排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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