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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方案

来源:丰顺县科工商务局   2026-07-30 09:49:49   点击:- 【 字体: 】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丰顺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4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固定资产”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实施企业投资购买,享受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支持的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三条 丰顺县科工商务局承担固定资产监管责任,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企业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项目实施企业拥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担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项目实施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专员,建立《丰顺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台账》,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五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确保项目持续运行,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不可自行变卖、赠予、破坏固定财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实施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包括验证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项目实施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应当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时,应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记录和存档。

第十四条 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项目实施企业应确保固定资产使用三年以上,按税务等部门有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因项目实施企业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及时向丰顺县科工商务局报备。如非因项目实施企业升级设备等合理经营需要,出现变卖、丢失、赠予、人为损坏等情形导致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要求的,项目实施企业须补齐相关资产。



                                          丰顺县科工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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