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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府办   2021-08-16 18:07:29   点击:- 【 字体: 】  

FFGS-2021-003



关于印发《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31日        




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9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县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县有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同时食用类企业必须具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近1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作为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前置条件。
(二)企业规模(以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准,需与企业会计账一致,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年销售收入、资产总值、固定资产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600万元的,每超过1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年交易(经销)额:0.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0.5亿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县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标准,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由拟申报企业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企业信用报告。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资产负债表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数100户计20分,养殖类带动农户数为50户计20分(有10份购销合同、30%农户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达不到不得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500元的计15分,达不到不得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含加工、销售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25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5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5亩以上,或糖蔗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5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5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25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亩或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0.5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数和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等情况证明;税务局出具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和依法纳税证明;
  (八)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镇政府(农场)的名义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县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纸质和电子档,送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文件所列材料,报所在镇(场)农业农村部门。
(三)镇(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被考核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场)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被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县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表格.docx


政策解读:《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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