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副科以上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
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
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3〕1946号)的规定,我县按照省厅要求正在更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步明确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奖励办法、工作经费,以保障我县土地房屋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便于实际操作,延用现行执行标准。现就我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奖励办法、工作经费明确如下:
一、留用地安排与补偿标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各地类总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各地类总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留用地不足10亩,或者该村民小组无符合规划土地可安排的,按征收各地类总面积的13%进行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片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区片对应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三个区片确定补偿标准,三个区片分别如下:
为方便各乡镇开展征收土地计算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现将留用地补偿折算到每征收一亩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区:50000元/亩、二区:40000元/亩、三区:35000元/亩。
二、奖励办法及工作经费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房屋拆迁奖励办法
1.凡在规定时间(以各项目规定时间为准)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100—200元/㎡。凡在规定时间(以各项目规定时间为准)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调换房屋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二)坟墓拆迁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土地的,按坟墓拆迁移补偿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
(三)征收集体土地奖励办法
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属线状项目征收土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属块状项目征收土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
(四)工作经费
属线状项目征收土地的按征地拆迁总补偿费用的5%给予各镇、村作为开展工作经费,属块状项目征收土地的按征地拆迁总补偿费用的3%给各镇、村作为开展工作经费。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