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年01月20日 阅读:-

丰府办函〔201410

转发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

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农业局、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字[20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0


梅州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的意见》(粤府办〔201250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确定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粤农函〔2013281号)精神,为有效防范广大农户的自然灾害风险,提高我市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规范和指导我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各县(市、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三、协保机构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明确镇(街道)的协保负责部门,并由其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建立台帐形式)。

(二)各行政村由各乡村金融服务站的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收集农户资料、收取农户自负部分保费、开具收据等工作。

四、承保流程和签单收费

(一)承保流程。

1各行政村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收取保费(或由银行代扣),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用于代扣保险费和获取赔款的银行账(卡)号、农户签名与银行账(卡)号同名的《同意代扣款确认书》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所有收集资料上报镇(街道)协保负责部门。

2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镇级协保负责部门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台帐形式),经由镇(街道)汇总后填写投保清单,报送各县(市、区)金融办(局)备查;经县(市、区)农业局审核后,由当地人保财险支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3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核对保费收取情况,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街道)协保负责部门,由其或乡村金融服务站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

(二)签单收费。

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确认全部收到农户自负部分保费,以县(市、区)或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保险正式生效。

农户缴费部分的缴费方式,由乡村金融服务站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农户收取后上缴乡镇协保机构,由其统一上缴县级保险机构。也可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乡村金融服务站与农户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协议书,确认投保后由经办保险机构提请金融机构从农户提供的账号中扣缴。

五、保险责任与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害。

合作双方须严格按上述责任组织投保和承保。

六、保险条款

政策性水稻保险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条款已报监管部门备案,合作双方在使用时不得自行变更条款。

七、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321号)文件规定,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保险费每造每亩为20元,费率为5%,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和水稻种植户共同承担。财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承担35%,即7元;省财政承担30%,即6元;市级财政承担7.5%,即1.5元;各县(市、区)财政承担7.5%,即1.5元;种植户自负20%,即4元。

八、保险期间和参保面积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自投保的水稻秧苗在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开始,至水稻收割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水稻种植参保面积按每年每造水稻种粮直补面积为参保面积数。

九、免赔率

由于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旱灾和病虫害责任的损失率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才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

十、查勘、理赔及争议处理

(一)报损。

保险水稻受灾后,由农户先向金融服务站协保员报告,协保员登记后向镇(街道)报告,由镇(街道)负责汇总各行政村的水稻受灾情况向当地人保财险县级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报案内容:保单号码、受灾作物、灾害种类、受灾时间、受灾户数、受灾地号、受灾面积、预计损失程度等。

(二)查勘定损。

1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乡镇协保机构、乡村金融服务站协保员组成理赔查勘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和镇农业部门、镇协保机构、乡村金融服务站协保员、农民代表、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2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正本、保费收据、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县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实测气象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明确理赔公示制度。查勘定损后,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如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将赔款划到农户银行账(卡)号上,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

(三)损失计算方式。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计算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以县级(含)以上统计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平均产量为准。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查勘,一次定损。第一次查勘先将灾情和初步查勘结果记录在案,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观察期结束后进行二次查勘,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水稻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计算标准

不同生长期

每亩赔偿计算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

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100%

十一、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足额安排。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在农民保费入账签单后,根据保险单和保费拨付申请,县(市、区)财政于签单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县(市、区)级配套补贴到县级保险机构;凭县(市、区)划拨票据和保费拨付申请,市财政于次月第15个工作日前按市级配套补贴划拨到市级保险机构。

(四)保险承办公司每年年终向市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形成市、县(市、区)两级的由政府、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局、水务局、气象局、农技推广中心、经办保险公司为成员单位的水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1、镇政府(街道办)职责。

1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工作,大力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2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水稻的登记、造册、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2、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

2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查勘定损。

3负责和水务、气象部门沟通,及时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及早防范,减少灾害损失。

4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明细表认真审核,并签署盖章确认。

5及时了解水稻种植保险情况,掌握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配合人保财险公司办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工作。

3、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水稻种植保险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根据同级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承保明细表,及时向保险公司拨付保费。

4、各级金融局(办)职责。

1加强对经办机构水稻种植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督促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督促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规定标准支付有关协保工作费用。

2督促各乡村金融服务站按要求和规定,认真完成好农户、农田的造册登记,农户部分的保费收取、协助报案和查勘定损、理赔公示等工作;对镇(街道)协保部门审定分送的台帐资料保留用予备查监督。

5、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职责。

协助做好水稻保险技术性鉴定工作。

6、各级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灾害天气,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数据。

7、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定期组织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进行承保及理赔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业务宣传,通过派发海报和宣传单等资料,认真向种植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指导种植户正确填写投保单。

2认真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

3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4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报案登记制度,健全和完善水稻种植保险的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工作,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5及时向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报送承保明细表和汇总水稻种植保险情况。

6严格按各项标准列支、发放有关协保工作经费。

(三)加强协保体系建设。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农委、省财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lt;广东省政策性涉农保险基层协保体系建设意见(试行)gt;通知》(粤委农工办〔201310号)精神,结合梅州实际,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推广、实施工作,每行政村聘请1-2名乡村金融服务站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经办保险机构的委托办理推广、承保、理赔等具体业务。经办保险机构应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培训。

(四)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梅州实际,承保机构按照保险费额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协保费用主要支付乡镇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其中支付至经办业务的乡村金融服务站协保员劳务费70%,其余30%作为镇、村协保机构的日常运行费用。承保机构协保费用在会计科目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中据实列支。承保机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保工作经费(支付至协保员的费用应转账到协保员的同名银行账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乡镇协保机构开具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供支付费用的承保机构入账。乡村金融服务站协保员由承办机构代扣代缴劳务收入所得税,获得劳务发票入账。

附件:

2012年梅州市水稻种植面积及产量情况表

县(市、区)

播种面积(亩)

产量((吨)

备注

梅州市(合计)

2663289

1094612

两造

梅江区

33152

12674

两造

梅县

387822

177539

两造

蕉岭

150655

59322

两造

大埔

234817

86927

两造

丰顺

270835

97048

两造

五华

716484

293425

两造

兴宁

661551

290042

两造

平远

207973

77635

两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