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2年05月31日 阅读:-
丰府〔2012〕25号
关 于 调 整
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计征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征收工作,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关于调整(制定)生猪和菜牛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2〕31号)、《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09〕123号)、《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梅地税发[2007]280号)和《关于印发丰顺县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2010〕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计征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生猪屠宰税费计征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生猪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征管工作,保证生猪管理各项税费不重不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生猪工作管理费根据调整后的税费项目和标准按丰府[1999]140号文规定的提取比例执行。
以上通知,从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