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修改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2008年7月1目起执行。以前凡与该文规定有抵触的,以该文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防办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防空 建筑 通知
抄送:市人防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
检察院、武装部,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修改意见
县人民政府:
2OOO年底,国务院确定梅州市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梅州市贯彻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从我县所处的重要战略位置来看,做好“结建”工作尤为重要。为确保国家、省、市有关“结建”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县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对我县的“结建”工作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对“结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县被列入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结建”工作起步晚、基础差,人防工程建设基本空白,市民对“结建”工作意识淡薄,与现代战争的特点,与中央对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要求,与丰顺县所处的战略位置,与我县的经济发展均不相适应。因此,要从现代战争的特点看做好“结建”工作的重要性,从战略高度看做好“结建”工作的必要性,从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看做好“结建”工作的紧迫性。要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树立忧患意识,以负重前进的精神抓住机遇,急起直追,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国家负责,对战争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做好我县的“结建”工作。
二、要抓好国家“结建”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
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方法》([19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89]建防字第4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以及《梅州市贯彻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2001]4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1]2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即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和统建住宅区,必须按一次下达的规定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以上各类的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其地下室的设计图纸和防护设备的选用方案必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后方可实施)。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县人防办审核后上报市人防办批准,可以不建,但要依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四)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未达到7000平方米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六)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
上述政策规定,是我县做好“结建”工作的依据,要坚决贯彻执行。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 7 月 1日起,凡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都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从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原已立项取得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的已建或在建工程仍按丰府办[2005]19号文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人防、发展和改革、环保和建设、设计、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依法行政。按规定应建而不建,应交费而不交费的,除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责任和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还必须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
三、要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
“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按照省和梅州市要求,务必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发展和改革、环保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执行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丰府[2008]9号),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办证“七关”。在审批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应当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不得进行财政预、结算审核,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保和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执照和办理准建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权证。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加强对“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要加强对“结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因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图,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质量;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人防办的参与方可认定。验收合格后,应统一编号、挂牌,并建立档案。对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从严予以处罚。
五、要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
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
六、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取
自2008年7月1日起,凡单位或个人需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一律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展中心一楼)办证大厅交费,县人防办派出人员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丰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