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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丰顺县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2-09-11 15:11:47   点击:- 【 字体: 】  

丰府办〔201270  

 

 

 


印发丰顺县深入推进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副科级以上有关单位:  

《丰顺县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委办)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9   月5    

 

丰顺县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1216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2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加快丰顺新区开发建设,构建“民丰乡顺幸福丰顺”营造优质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合法科学、规范效能、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的原则,进一步精简原有行政审批项目,主动承担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缩短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审批运行管理模式,即将部门内部原来分散在各股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并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正在筹建),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中心到位,向中心服务窗口充分授权到位;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等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力争行政审批时限压缩50%;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推进“审管”分离体制改革,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关于取消、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丰府〔20085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县的,在明确审批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事项后,原则上予以保留。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和省、市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县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3、全面清理和规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除了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外,各部门要对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立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一并清理。对我县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由该事项实施主体重新评估其合理性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县审改办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于保留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明确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开展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及扩大镇政府管理权限。    

以建立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将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管理创新结合起来,优化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结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审批运行管理模式,即将部门内部原来分散在各股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并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驻服务中心到位;县直机关行政审批项目集中中心服务窗口并授权到位(具体方案由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镇政府管理权限。对一般县、镇均可管理的事务,原则上应依法下放到镇级政府管理;对属于县管理事务,可以委托镇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镇政府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县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镇政府及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依法下放镇政府及部门实施,县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现行须由镇政府报送县初审后报市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县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镇级政府直接报市审批,报县备案。  

(三)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力度。    

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生活服务管理等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等职能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落实《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规定,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  

(四)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我县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收费。  

(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科学合理地再造行政审批程序。以县政府同意且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为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2、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扩大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办理率,到2015年,实现我县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率达到85%以上,非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率达到70%以上。完善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1、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930日前)。
  县直职能部门及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根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见附件56),结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力争原有审批项目有所减少,审批时限大幅压缩。各单位需报送清理情况报告、办事指南(见附件4)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见附件12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于9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用A3纸)及电子文本分别报县审改办(县编委办,联系电话:6688311,传真:6688535,电子邮箱:fsxbwb@163.com)、县政府办(联系电话:6686655,传真:6688296 ,电子邮箱:fszfbgs@163.com)和县法制局(联系电话:6688263,传真:6688263,电子邮箱:fsxfzj@163.com)。  

(二)审核验收阶段(1020日前)。
  县审改办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及目录,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审改办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拟定我县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向社会公布阶段(11月)。
  经县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我县新一轮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全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承担具体工作,确保我县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  

(三)各单位要按要求按时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我县将从政府办(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编办、法制、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等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清理工作班子,集中审核。  

 

附件:  

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3、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4、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参考样式)  

5、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  

 

 

附件1、2、3(另附Excel表格).xls
附件4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参考样式)  

 

一、审批事项名称: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实施机关:广东省环保厅  

三、政策法规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应写明具体条款规定)  

四、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全省范围内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理申请。  

(二)条件: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3、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  

1)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布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4、有与所处理的严控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成熟处理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环评专家库专家的技术论证。  

5、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保部门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环保厅审定。  

(三)省环保厅应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许可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六、申报材料:    

申领《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有审批权的环保厅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试运行同意文件(本程序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四)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五)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  

(六)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七)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七、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可提供下载  

十、咨询电话:02087532051

十一、投诉电话:02087534238

十二、受理地址及邮政编码:    

受理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保厅一楼便民窗口  

邮政编码:xxxxxx

十三、行政许可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    

承办人:XXX 审核人:XXX 批准人:XXX

 

附件5  

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权限和程序,同时还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于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做出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五、对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六、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  

八、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若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应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  

九、对在实际操作中属日常管理业务、不具备审批属性的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一、对同一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它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十二、对既可以由县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镇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镇级政府实施。  

十三、凡由省、市委托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的,原则上接受委托,进行管理。  

十四、现行须由镇级政府报送县级初审后报市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县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镇级政府直接报市审批,报县备案。  

十五、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  

十六、对转移或授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项目,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向接受转移或授权管理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除依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设定的收费项目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转移或授权管理。  

十七、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十八、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按《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各部门禁止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十、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  

 

 附件6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  

 

一、《行政许可法》及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二);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文件依据目录:《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    

四、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文件依据目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关于做好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224号);  

五、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目录:《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六、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以及《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  

七、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文件依据目录:《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302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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