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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污染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2015-10-10 11:47:32   点击:- 【 字体: 】  

丰府函〔201584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污染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违规违法用地建房、工程建设(含破坏山体,以下简称两违)、污染环境等行为,规范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工作决策部署,以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环境保护为目的,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类两违、污染环境行为发现得早、制止得住、处理得快,基本遏制两违、污染环境行为,全力建设宜居城乡,守住环保底线,助推丰顺加快振兴发展。

二、巡查重点

全县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破坏山体、污染环境行为,重点是县城、圩镇规划区、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设施周边和居民小区、村庄内的违法建筑,侵占农田违法建设,在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设厂房、仓库、办公楼,以及破坏山体、污染环境等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日常巡查。各镇(场)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的动态巡查;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辖区的动态专项巡查。巡查责任人发现两违、污染环境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予以查处和报告,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台账,建立相关档案(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现场照片等资料)。

(二)及时报告。对发现的两违、污染环境行为,各镇(场)要及时向县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对重大、突发、多次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无效或受到干扰无法实施强制措施的,相关执法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没有及时报告的,可视为该宗违法建筑巡查不到位。

(三)依法查处。县国土、住建、城管、林业、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的两违、污染环境行为,应按职能在24小时内到现场制止、调查取证。对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重点对象跟踪巡查。若发现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采取查封、扣押施工工具、设备或建筑材料等有效措施。对不执行停建通知、仍在抢建的,应依法拆除,防止违法行为继续扩大。各镇(场)对两违在限期内未自拆或制止无效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强制拆除。对无法执行到位的,应在接到告知后3日内向县委县政府、县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四、责任分工

各镇(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污染环境查处工作。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污染环境行为由相关镇、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

1.相关镇、县国土资源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

2.相关镇、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污染环境行为由各镇(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和查处。

1.各镇(场)负责对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破坏山体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2.各镇(场)和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占用农用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斑地类确认,下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污染环境行为进行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

五、奖惩制度

成立由县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城管、林业、水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督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破坏山体、污染环境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督促对举报投诉件和督办件的处理、重点村整治等工作的开展,督查结果作为各镇(场)各部门年度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场)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开展两违、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正确履职、敢于担当。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纪问责,对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巡查不到位,把关不严格,执法不尽力,甚至引发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两违、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各项任务高效落实到位。

(一)当年度查处两违、污染环境行为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情况较好,且在单位责任范围内未发生两违、污染环境行为,或虽有两违、污染环境行为,但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巡查制止到位率达到100%的,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达到100%的,新建违法建筑物拆除率、非法采矿点取缔率达到90%以上的,扩建(加层)违章建筑物拆除率达到80 %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并在评先评优时对相关负责同志给予优先考虑。

(二)凡是对两违、污染环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巡查制止到位率低于95%的;2.违法行为报告到位率低于95%的;3.新建违法建筑物拆除率、非法采矿点取缔率低于70%的;翻扩建(加层)违章建筑物拆除率低于 60 %的。要加大奖惩力度,实现责任共担,因两违、污染环境整治工作不力,坚决问责。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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