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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4-10-15 10:26:23   点击:- 【 字体: 】  

丰府办201455

关于公布第十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精神,为做好我县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划定的水口庵华南桥、潭角崇德居、绍阳书室、双灵儒林第、松青四友堂、转水外史第、李国平故居、占下村四角楼、田西奉政第、下岭中宪第、丰田儒林第、东厢吴氏家庙等我县第十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潭角崇德居(所在地:潘田镇填江村潭角)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向外延伸:南9.80米至禾坪外缘、北2.80米、东5米、西5米,面积约1886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南16.50米、北至围墙、东12米、西至围墙,面积约5952平方米。

2、水口庵华南桥(所在地:潘田镇填江村水口庵)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向外延伸:东9米、西5.50米、南22米、北15米(西北32米)、面积约2000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东12米至潘留公路(东北10米至公路)、西4.50米、南7.50米、北15米(西北7.50米),面积约3900平方米。

3、占下村四角楼(所在地:砂田镇占下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南28米、北9米、东17米至鱼塘、西至山脚,面积约4538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南6米、北5.50米、东至溪边、西延伸8米,面积约8503平方米。

4、李国平故居(所在地:砂田镇黄花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北至禾坪外缘、南后延2.60米、东延伸2.60米、西1.80米,面积约320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北至溪边、南5.50米、东至村道、西24.50米,面积约1770平方米。

5、下岭中宪第(所在地:大龙华镇大田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南11米至门坪边缘、北8.5米至后山小道、东以文物本墙为界、西8.5米,面积约3225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南23米(东南7.5米)、北2米、东6.80米、西3米,面积约5408平方米。

6、田西奉政第(所在地:大龙华镇大田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南2.60米、北1.30米、东0.90米、西0.90米,面积约1070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南29米至村道外缘(东南18.70米)、北至后山6.20米、(东北2.80米)、东8米、西至盛基居左侧围墙。面积约2700平方米。

7、绍阳书室(所在地:黄金镇清溪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北8.50米、南8.70米、东2.30米、西2.20米,面积约1250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北12米、南30米、东8.40米、西8.40米,面积约3750平方米。

8、松青村四友堂(所在地:黄金镇松青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南25米、北8米、东1.50米、西1.30米,面积约2158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南5米、北19米、东1米、西0.20米,面积约3000平方米。

9、双灵儒林第(所在地:黄金镇双灵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北至溪边、南6米至后山脚、西2米、东2米,面积约3468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北至小溪北岸公路、南至后山防护林、西至书斋、东向外延伸20米,面积约12650平方米。

10、丰田儒林第(所在地:丰良镇丰田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东南(东)2米、东北(北)自门坪围墙起外延2米、西北(西)2米至吴宗新居屋东墙、西南(南)外延2米,面积约1281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东南15.90米、东北至溪边、西北12米、西南向后山延伸8.50米。

11、东厢村吴氏家庙(所在地:丰良镇东厢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东南1.60米、西南2米、西北至池塘外缘、东北1米,面积约1281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东南10.30米、西南7米、西北4米、东北12米,面积约4761平方米。

12、转水外史第(所在地:潭江镇潭江村)

1)保护范围

从文物本体外延:南4.50米至小道外缘、北2米、东4米、西5米至门坪外缘,面积约832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

从保护范围线起向外延伸:南17米、北2.80米、东21米至后山小道、西16米至水圳,面积约3263平方米。

二、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

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文物建筑(包括附属建筑)都要严格保持其原貌,不得乱占、乱拆、改建、添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如需进行其它建筑工程,要先经过县级文物行政机关同意并报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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