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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4-12-10 15:16:37   点击:- 【 字体: 】  

丰府函〔2014122

关于加强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

各生猪肉产品经营户及宾馆、饭店、学校、集体食堂等用肉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县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猪产品销售市场的管理

1.县城范围内的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应来自丰顺县肉联厂,零售肉商从该厂批发点购进鲜肉,凭检疫合格证(产品B)、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完税证(三证),以及在胴体上加盖的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一印)上市,严禁销售无三证一印的不合格生猪产品。一经发现有销售无三证一印的不合格生猪产品的,将由县生猪管理联合执法队依法没收并处罚。

2.外地生猪产品必须来自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合格,凭检疫合格证(产品A),外包装密封上市或使用。销售不合格外地生猪产品的,由县生猪管理联合执法队依法没收并处罚。

3.对伪造、涂改或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生猪产品使用单位的管理

1.各宾馆、饭店、学校、集体食堂等用肉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采购肉品索证、验收管理制度,对生猪产品的来源应建立专册,存档备查。采购鲜肉时必须索证验章,做到证、章、物相符。

2.建立完善的购货渠道,供肉单位和肉商应向用肉单位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或相应复印件(需盖印章)等证明。

3.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由县生猪管理联合执法队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4.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来自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销售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由县生猪管理联合执法队依法没收并处罚。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4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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