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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2-03-30 14:33:34   点击:- 【 字体: 】  

丰府办函〔201274

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狂犬病的防控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工作,我县一直以来对狂犬病的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一系列防控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对犬类的“管、圈、灭、免”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势头。但近年来,我县犬只数量一直居高不下,狂犬病疫情时有发生,今年212日留隍镇又发生一例狂犬病死亡病例,狂犬病防治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落实《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告》(丰府〔200939号),有效防控狂犬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民丰乡顺幸福丰顺”,现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我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狂犬病属致死性极高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也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传染源主要为带毒的狗、猫、鼠等温血动物咬伤或抓伤后,均可感染发病,一旦发病则100%死亡。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把防治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控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对犬类实行“管、圈、灭、免”,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确保有效净化狂犬病传染源。

各镇要对所辖范围内犬只饲养情况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负责犬只登记、统计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对狂犬、疑似狂犬、未免疫犬、未拴养犬、野犬、流浪犬进行捕杀。对于发生狂犬病疫情的疫点 2.5公里 范围内所有犬只进行捕杀无害化处理,禁止售卖转移。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养犬审批与违章犬的处理,落实栓养制度。

工商部门要负责做好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防治,切实做好狂犬疫苗免疫工作。

畜牧部门要负责做好犬类的免疫、检疫,对免疫后的犬只给予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等。

卫生部门要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要求,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疫苗、抗血清或免疫球蛋白的供应和有效注射,对犬伤病人进行治疗和个案调查,并及时上报疫情。

四、扩大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

宣传部门要与各级政府和各职能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板报、标语、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狂犬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通过宣传,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自觉做到按章养犬,自觉配合进行犬只免疫;并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被犬咬伤后要及时处理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加强监测,抓好狂犬病疫情的控制工作。

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犬类疫情的监测,对发生犬类疫情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对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工作,出现疫情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六、严格监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狂犬病的防控工作已纳入了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的考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督导,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对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狂犬病发生和流行的,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 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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