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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2-12-26 11:47:43   点击:- 【 字体: 】  

丰府办〔2012104


关于印发丰顺县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12 26

丰顺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21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11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9)《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10)《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

1.3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建立预防为主、多层次、综合性的协同应对防御体系,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出现群死群伤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生产安全事件,或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件,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生产安全事件,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边际镇(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故发生地为主,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镇(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各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县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镇(场)、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由各镇(场)、单位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应急救援队伍、各镇(场)、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其它救援力量等。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全监管局。

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者各镇(场)、单位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镇(场)、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镇(场)、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报告原则。

1)“属地管理—行业主管 ”。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本行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地域、行业界定不清楚的,所涉及的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应分别报送。

2)“快速—实—全面。凡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送内容必须真实、全面。

3.3预警行动。

各镇(场)、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相关镇(场)、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IV)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到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III)、重大(II)、特别重大(I)事故及险情超出县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请求市级以上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4.1.1 预案响应。

事故发生地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故发地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县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联动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安排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县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各镇(场)、单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院及卫生人员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或县安全监管局根据事故发生地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故发生地处置能力时,事故发生地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县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各镇(场)、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事故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是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镇(场)、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各镇(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镇(场)、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县安委会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提供和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应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各镇(场)、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场)、单位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镇政府协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人民政府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和联系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 培训。

县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各镇(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县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以上联合演习。各镇(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县公务员和县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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