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办〔2013〕61号
关于印发
丰顺县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
丰顺县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盗网设置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丰顺县辖区范围内防盗网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盗网,是指设置在建筑物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用于安全防护的构筑物。
第四条 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县城区防盗网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负责辖区范围内防盗网设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防盗网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市容景观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安全,外形美观,颜色与建筑物外立面相协调;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
(二)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扇内侧,并作活动式栏网或不少于一个可以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三)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杆上不得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可安装不影响市容景观的、钢丝直径不大于2mm的隐形防盗网,或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盗网的,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第七条 已建成的防盗网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和埔寨农场督促逐步改造。逾期不改造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和埔寨农场应当组织强制整改或者拆除。
第八条 拒绝、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等,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