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办〔2013〕73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镇住房保障
申报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3年度城镇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工作,根据《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丰府办〔2013〕70号)和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为本县辖区内符合城镇住房保障规定的城镇居民。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规定的汤坑镇、汤南镇的城镇居民,可依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其他镇(场)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012年度(含2012年)以前已经核准列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应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年审。对不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应按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回现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应退出而确实无法退出现住房并符合公租房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将现租住的住房转为公租房。
(二)保障方式。
汤坑镇、汤南镇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采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其他镇(场)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用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式。
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县城的每户每年1200元,其他镇(场)的保障对象每户每年960元。
二、申请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申报对象:①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③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④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含在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⑤上年以前已经核准列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二)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应符合的条件、标准及主要规定,按附件1《丰顺县2013年度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一览表》执行。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3年9月24日起至10月18日止。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上年以前已经核准列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居委会申请并领取相关申报表;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含在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到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并领取相关申报表。由其所在单位会同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
(二)初审、公示。申请人应按照有关申报表中《填表须知》提出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在规定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交受理单位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本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满,将通过公示的申请户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镇民政部门审核。镇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资料报送县民政局。
(三)核定收入、财产。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镇民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一并移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四)综合审查、公示。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民政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或会同有关单位,综合审查申请户的家庭住房等情况。对通过综合审查的申请户,按照“统一、集中、公开”的原则,在办公场所、县住建局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示期20天。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户,列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五)批准实施。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通过公示的情况、保障房供求状况等,拟定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抽签分房(轮侯)、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五、提交材料
(一)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及《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及调查授权书》;③《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审批表》;④《住房情况证明》;⑤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的,须提交县民政局核发的有效《低保证》;⑥户籍关系证明及家庭成员有效户口簿、身份证;⑦《机动车登记查询证明》;⑧计划生育证明;⑨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部门查实,即取消申请人资格或驳回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声明或承诺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在各有关部门审查过程中,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工作要求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协调申报核查工作。
(二)各镇(场)、县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丰府办〔2013〕70号)等规定做好2013年度城镇住房保障的申报核查工作。对工作不到位、职责不落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在申报核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有关具体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6188344。
附件:
1、《丰顺县2013年度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一览表》;
2、《丰顺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