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
为促进征收土地工作,提高征收土地房屋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保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现实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中的花卉苗木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花卉苗木的品种及补偿标准根据实际和市场调查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未列在本指导价内的花卉苗木补偿标准,参照同类花卉苗木补偿标准,结合市场调查价格制订补偿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第一条第四款第3点调整为:依法经营的苗圃、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只补偿搬迁费和搬迁损失费,并由所有者自行搬迁处理。搬迁费和搬迁损失费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第一条第五款增加一项内容:征收成片经济林的,由林业部门参照木材市场价格,核准每亩林木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属自然生长的林木不予补偿,林木还有利用价值的,归物主所有,由物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砍伐并迁移。
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中的《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作废。其它按《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安置方案的通知》(丰府办〔2015〕42号)的规定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