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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3-03-12 18:09:10   点击:- 【 字体: 】  

丰府办〔201315


关于印发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流程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暂行规定》、《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丰顺县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五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12

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为规范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级政府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拟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通常于每年11月底将下一年度征收计划拟定完毕。县人民政府新增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征收计划。县城规划区内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县三旧办汇总后,会同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二、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或承建任务,依据征收计划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由政府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证明及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四)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资金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征收申请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所处的行政区域,确定征收实施单位并办理房屋征收委托手续。

四、建立项目评估机构库

项目决定以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公告,对应邀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列入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库。

五、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在拟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时间、需禁止的行为,并告知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的事项和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会同当地镇、村(居)委组织防控队伍,落实防控责任,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六、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征求意见和听证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求意见通知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会同镇、村(居)委组织专人及时收集被征收人意见,回收征求意见表,待征求意见30天期满后整理上报县人民政府。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选定评估机构

发出征收告知书的同时,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列表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测量数据为准,装修、设施以丈量数据为准,调查过程全程录像并照相,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要经调查人员、评估师、权属人、测绘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公证人员参与。调查结果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组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评估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建筑物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对的复印件等)给有关工作人员。

十、告知和公示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将被征收人财产权属、建筑物用途、结构、数量等调查认定结果告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十一、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地查勘记录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财产认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分送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确认,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十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十三、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经认真分析以后,可以实施的应及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四、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十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执行补偿。

十六、争议解决

(一)涉及产权权属争议的,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确定现状,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

(二)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权属、结构、用途等相关数据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入户丈量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镇、村(居)委工作人员,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公证人员对主体结构部分评估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或说明情况,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并视同补偿到位。其他室内装修部分,在强制执行中,做好证据保全,评估机构估价时据此作出评估报告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仍拒绝领取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将补偿款存入公证部门。

(五)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或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丰顺县辖区内因旧城区改造或三旧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组织召开。受委托的部门应当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组织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人员、被征收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村(居)委会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5日。

第九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20人以上时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机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被征收人公开。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听证事项;

()听证时间和地点;

()缺席听证法律后果;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三)方案制定人员陈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

(四)被征收人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五)方案制定人员、被征收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六)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听证事项;

()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听证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听证权利但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丰顺县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县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和先期化解,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 风险评估坚持法制、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法制、信访、环保、司法、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第六条 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 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 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 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等。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第八条 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及有可能影响房屋征收工作的其它因素。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专家、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条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也要在风险评估报告中作出风险预测以及防范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存在的风险要制定化解和应急预案,待条件成熟再实施征收。

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相关部门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务,待征收项目具备条件时,在制定严谨、可操作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明确应对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征收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丰顺县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如下:

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协调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丰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郑奕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罗 铭(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奕禄(县政府办副主任、汤坑镇党委副书记)

君(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刘勤奋(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曾德胜(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刘辉林(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祖东(县监察局副局长)

邱建文(县民政局副局长)

罗育斌(县司法局副局长)

王宁州(县财政局国资办主任)

陈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华森(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朱开华(县环保局副局长)

黄佳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黄纪生(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兆陆(县审计局副局长)

赖春柳(县信访局副局长)

徐海生(县法制局副局长)

哲(县公路局副局长)

捷(县供电局副局长)

陈会汉(县供水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顺良(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研究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内容,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及临时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徐奕禄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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