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时间:2014年01月02日 阅读:-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
登记折价收购的通告
丰府〔2014〕2号
为规范丰顺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丰顺县城区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的通告》(丰府〔2014〕1号)规定,将从2014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机(电)动三轮车在丰顺县城区的禁行范围内通行。根据丰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为鼓励禁行区域内的市民自动放弃使用机(电)动三轮车,丰顺县人民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机(电)动三轮车实施登记折价收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折价收购时间
登记折价收购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凡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二、登记折价收购的范围
(一)在《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丰顺县城区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的通告》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2日)前购买使用。
(二)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即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具有车辆合格证及正规销售发票。
(三)凡报废、拼装、涉嫌盗抢的机(电)动三轮车一律没收并强制销毁,不列入折价收购范围。
三、登记折价收购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6月1日前提交)
车主(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下同)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现居住地到丰顺县人民政府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交警大队,联系电话:6189623、6189615。)提交登记申请。在办理登记申请时需提交如下物件:
1、车主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
4、交通或交警部门开具的暂扣凭证;
5、拟登记折价收购的机(电)动三轮车。
(二)查验审核。
由县收购办当场对车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车辆进行查验,具体内容如下:
1、核实车辆是否符合收购条件;
2、查验车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查验并经交警部门审核后,由交警部门对报废、拼装、涉嫌盗抢车辆进行查扣,并开具暂扣车辆强制措施凭证;对符合收购条件的车辆,由县收购办进行收购登记,并向车主出具受理回执。
(三)车辆评估。
符合收购条件的车主填写《机(电)动三轮车折价评估委托书》,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详见《车辆评估价格明细表》)。
(四)折价收购。
1、同意评估价格的车主,与县收购办签订《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约定书》,办理折价收购手续后,领取折价收购款项;
2、不同意评估价格的车主,如属非查扣后登记车辆的凭受理回执退回车辆;如属查扣后登记车辆的按有关法律处罚后放行。
(五)车辆处理。
在相关手续办结后,由县收购办按规定将车辆集中统一销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