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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09-04-23 14:50:02   点击:- 【 字体: 】  

丰府〔2009〕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丰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丰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丰顺县城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丰顺县城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城区范围内(包括穿越城区的公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包干落实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主管丰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责任区内“包卫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城市管理局依照本规定和各自的职能负责城区内“包市容秩序”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责任区内“包绿化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界定: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挡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
无责任人的地段,由规划、城管、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绿化、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放置垃圾;及时清除垃圾、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自备收集垃圾的容器(垃圾桶),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市容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人行道、走廊无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乱放废弃物、乱竖杆牌、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违章搭建和挖掘、破坏、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
(一)卫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纸屑、无垃圾废物,无污水、积水;保持花坛内外、树木周围及遮阳(雨)棚整洁,卫生设施完好、整洁;
(二)市容秩序: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保持完好;门楼牌匾设置规范、完好无损、用字规范;无占道生产经营、乱贴乱写、乱搭乱挂、乱摆乱放等现象,车辆按规定停放整齐;
(三)绿化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设施完好美观;无擅自占用、损坏绿地的行为;无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的行为;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树上无悬挂物、无晾晒物,无人为损坏树木等现象。
第九条 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由本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临街建(构)筑物的“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其所有者或使用者负责。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分区负责,由责任人与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未列入县“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管理的责任区,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县城市管理局按统一格式制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必须悬挂在醒目的位置,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责任人必须按规定自觉缴交上门收运生活垃圾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排放建筑垃圾,并自觉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单位按各自职责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人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责任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责任人未执行“门前三包”责任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丰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环境 卫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
检察院、武装部。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月4日21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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