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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13-09-30 15:34:52   点击:- 【 字体: 】  

丰府〔201376




关于印发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区

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现将《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丰顺新区生态工业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区”)投资兴业,促进丰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丰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12年1月1日后签订投资协议且在丰顺县本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在梅州市工商注册、在丰顺县本级税务登记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在生态工业区投资开发、兴办企业的法人、个人和其它组织。

第一章 准入条件和投资要求
第四条 凡进入生态工业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工业区总体规划要求。
(二)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要求在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产后每年上缴税款不低于15万元/亩。

第二章 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
第六条 对进入生态工业区的投资企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规费(详见附件)。
第七条 实行地价优惠。工业用地按照10万元/亩的价格出让,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实行公开招拍挂程序出让。
第八条 生态工业区投资企业自开始纳税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具体为:
县财政将该企业缴纳税收属本县留成的收入部分设立专项资金,按第一年9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比例安排给该企业。
第九条 投资企业必须于交付土地之日算起两年内建成投产,如两年内不能建成投产,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税收超3000万元/年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海关备案、土地证办理等手续全部由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全程代办。项目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丰顺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全程代办。
第十二条 限期办结机制。各职能部门对外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承诺办结最短时限,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机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关联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由县分管领导牵头,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联席协调会议或组织联合办理,促成关联事项的高效办结。

第四章 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生态工业区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可按其意愿选择县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一律免收择校费,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可按其意愿选择县内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对物流企业所属配送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依法放宽许可审批条件,优先发放营运证照。公安部门对物流配送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及优先提供年检年审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十七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充分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十九条 县招商局、县监察局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落户于生态工业区外的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和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县领导负责牵头,县有关单位提出投资企业的具体优惠数额,县招商局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一)县招商局负责投资企业的界定。
(二)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负责审核投资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三)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负责提出财政补贴和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的具体数额。
1、县财政局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审核投资项目(企业)的年纳税金额和县级财政留成部分金额,并提出具体的优惠数额。
2、县质监局负责审核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3、县科技局负责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生态工业区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团体,县财政于经济上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优惠条款,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丰顺新区新兴产业园与物流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丰府﹝2013﹞60)号,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丰顺县招商局。

附件:

丰顺县招商引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

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减免项目

一、免收费项目

编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1

流动人口居住证补领证费

公安局

2

补(换)证照费

工商局

3

防疫检测费

疾控中心

4

土地登记费

国土资源局

5

地籍测绘费

6

控制测量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

7

建筑物放线费

8

国土档案服务费

9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科技局

10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住建局

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2

建筑工程交易费

13

规划放线测量费

14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只限回弹法检测砼强度费用免收)

15

房地产产权属登记费

16

房屋产权登记费

17

利用档案服务费

房产服务中心

18

房地产测绘费

19

白蚁防治费

20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城管局

21

劳动年审费

人社局

22

绿化费

林业局

二、减半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1

卫生监测费

疾控中心

2

预防性体检费

3

预防接种劳务费

4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5

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药监局

6

健康体检收费

卫生局

(人民医院)

7

公证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司法局

8

律师服务费

9

土地评估收费

国土资源局

10

房产评估收费

房产服务中心

1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类培训费

质监局

12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人社局

13

土地交易服务费

国土资源局

14

环境检测费

环保局

15

防雷设置安装检测费

气象局

三、其他优惠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1

堤围防护费(县级留成收入部分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三年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水务局

2

水资源费(县级留成收入部分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三年2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3

水土保持补偿费(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4

工程设计费(由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室规划设计的按规定优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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