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丰府〔2011〕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禁止销售非碘盐、违章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实施,维护食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丰顺县盐务局是我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区域内的盐业市场管理。
二、本通告所称的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三、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的食盐、工、农、畜牧、饲料加工用盐统一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丰顺分公司专营。
四、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批发、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不得擅自从本县外购进盐产品销售。
五、食盐属国家专营商品,其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依法经营,不得哄抬食盐价格和降价竞销。
六、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食盐产品,违者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罚。
七、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盐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购进、加工、储运、销售盐产品的,依照国家有关盐业政策法规,没收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八、对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6633922)。
十、盐务、公安、经信、工商、卫生、质监、发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盐业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