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关于对汤西桥头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本站   2013-04-28 15:09:43   点击:- 【 字体: 】  

丰府〔201336

为提高防洪和排涝能力,确保防护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县城滨湖路局部及汤西桥头道路进行整体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丰顺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滨湖路局部及汤西桥头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河堤及市政交通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北至汤西路;南至已征滨湖路;东至榕江北河;西至汤西桥西起沿汤西路第一栋至石湖村道(共7间)、除第一栋外沿滨湖路的从河堤外边算起25米范围(详见《丰顺县县城滨湖路局部及汤西桥头道路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范围》测定界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丰顺县汤西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系列文件》(丰府办〔201299号)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428日至730日。

七、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依法律法规和此前政府已发布的有关公告,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丰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丰顺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342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