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关于加强稀土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站   2014-04-11 16:18:53   点击:- 【 字体: 】  

丰府〔201433

关于加强稀土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稀土开采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巩固稀土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保护丰顺环境资源,确保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国发〔201112号文件精神,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要逐一核查稀土生产和销售企业,不留死角,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生产、流通行为,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税务、地方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增强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对稀土非法开采、分离、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管。对非法开采稀土及非法加工、运销、经营稀土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违法违规情况属实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处,确保稀土资源健康有序开发和利用。

(二)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稀土勘查开采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超控制指标开采,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联合监管。坚决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开采(回收)矿点,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清理建设项目中违规回收稀土资源行为,对未按要求回收稀土资源行为的,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三)坚决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整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企业以及贸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对买卖非法开采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稀土矿产品,依法没收稀土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对稀土贸易企业将收购的合法矿产品销售给无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及购销无计划冶炼分离企业产品的,责令停止贸易行为;引导稀土矿山企业将矿产品直接销售给有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的冶炼分离企业;对违法收购和销售稀土矿产品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坚决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县环境保护部门要负责对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注(吊)销相关证照。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县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发票在稀土监管中的作用,研究落实加强税收征管的各项措施。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收购、买卖稀土矿产品行为。县林业部门重点查处非法采矿活动中的毁林行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查处采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县电力部门要对稀土矿山供电情况进行整治和监管,对无证非法开采点严禁电力供应,对矿主违法使用电源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县宣传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

(六)坚决打击黑色利益链。县公安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对矿山黑恶势力的查处,核查举报的违法开采、生产、销售、走私稀土产品等线索,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县司法机关进一步简化案件移交程序,实现对破坏稀土资源案件的快立快决;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办矿、暗中支持稀土盗采等行为。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支持、纵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监管、巡查和案件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动态巡查监管责任体系,实行常态化巡查,实现对稀土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强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同时,拓宽举报渠道,实行举报有奖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发动社会各界积极举报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群策群防。不断提高执法巡查人员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能力,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提高打击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性。

(八)加强对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的监控管理。切实加强对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的监控管理,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动态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

1监控范围。一是依法关闭矿山和依法取缔的非法矿点,重点为已取缔的稀土矿点。二是新开的非法矿点。

2监控内容。一是已关闭矿山是否有擅自进行非法开采。是否出现自然塌陷、地质灾害。二是已取缔非法矿点是否有偷挖偷采和死灰复燃的现象。三是辖区内是否发生新的非法采矿活动。

3监控主体。一是县人民政府是依法关闭矿山和依法取缔非法矿点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已关闭矿山和已取缔矿点监控的协调、组织、指导工作。二是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是对依法关闭矿山和依法取缔非法矿点监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三是镇级人民政府是依法关闭矿山和依法取缔非法矿点监控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的巡查监控、整治取缔工作。

4监控方法。一是建立定期巡查监控制度。巡查监控主体: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已关闭矿山和已取缔非法矿点实行定期巡查监控。巡查监控周期:每月不少于两次,稀土矿点每周不少于2次。巡查监控方法:每次巡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其中镇领导1人);每次巡查必须到达辖区内每个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现场;每次巡查必须拍照并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建立巡查监控档案;巡查发现有非法开采活动的矿点,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三日内组织力量彻底整治、取缔,做到三不留,一纳入,一恢复,即不留设备设施,不留厂房、不留人员,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取缔后要纳入巡查监控范围,在关闭矿点树立监管责任牌,落实镇、村巡查监控责任,并落实监管责任人,严密监控,严防死灰复燃。二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主体: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各镇关闭矿山和已取缔非法矿点的巡查监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半年对各镇巡查监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方法:查阅各镇巡查监控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各镇巡查监控工作是否到位;现场检查已关闭矿山和已取缔非法矿点,取缔工作是否彻底,是否树立监管责任牌,每次检查抽查已关闭矿山和已取缔非法矿点不得少于30%;每次检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对辖区内已关闭矿山和已取缔非法矿点建立一矿山(点)一档。

5监控责任。一是凡不组织、实施或参与巡查、检查或抽查的,按丰委办〔20124号文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二是凡出现关闭矿山自然塌陷、地质灾害或取缔矿点死灰复燃未及时整治、取缔的。按下列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查实一宗的,按丰委办〔20124号文等有关规定给予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查实两宗的,按丰委办〔20124号文等有关规定给予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记过处分;查实三宗或三宗以上的,按丰委办〔20124号文等有关规定给予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免职处分,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撤职处分;由此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按丰委办〔20124号文等有关规定给予属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举报制度。一是县人民政府设立已关闭矿山和已取缔非法矿点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6686620(县国土资源局)。二是凡举报已关闭矿山出现自然塌陷未及时整治,已取缔非法矿点出现偷挖偷采、死灰复燃未及时制止,发生新的非法开采活动未及时依法取缔等情况,经查举报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三是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落实镇、村监控管理责任人。

(九)强化稀土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稀土行业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是提高稀土行业整体效益、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需要。通过竖立警示牌、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积极提供违法行为的可靠线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加强稀土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好督促检查,落实责任制,形成开采、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加强稀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4 4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