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13〕3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新区建设,县政府决定征收汤南镇阳光村的集体土地,作为丰顺新区建设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25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丰顺新区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汤南镇阳光翔龙围村后地块,东至下牛母坑田,西至S224线省道,南至翔龙围村前,北至大地龙井村道(详见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土地面积约200亩。
四、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参照《丰顺县土地储备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系列文件》(丰府办〔2012〕99号)执行。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确认、登记,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