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城区禁止摆卖烟花爆竹的通告
丰府〔2014〕8号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摆卖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摆卖烟花爆竹的区域:
县城城区范围内各街道,道路、河堤两旁,广场、公园周边等场所。
二、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和流动摆卖。公安、城管、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种非法摆卖、销售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通告》规定,欢迎市民举报各种非法摆卖、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安监局:6868686;县工商局:1231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