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2013〕95号
关 于 调 整
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计征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关于调整(制定)生猪和菜牛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梅市价〔2012〕31号)、《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梅市价〔2012〕123号)、《关于重新调整全市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征税标准的通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和《关于印发丰顺县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2009〕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计征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生猪屠宰税费计征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生猪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征管工作,保证生猪管理各项税费不重不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生猪工作管理费根据调整后的税费项目和标准按丰府〔1999〕140号文规定的提取比例执行。
以上通知,从2013年12月2日起执行。
附件:丰顺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计征标准表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丰顺县生猪屠宰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计征标准表
征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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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标准
(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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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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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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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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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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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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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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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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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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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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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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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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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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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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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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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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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饲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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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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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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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后猪产品
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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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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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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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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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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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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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15元/条; 机械化:30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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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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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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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厂(场、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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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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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操作:27.32元;
机械化:4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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