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

来源: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梅州市公安局 时间:2009年10月26日 阅读:-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对本市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发放范围是在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汽车,不包括挂车、电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二、环保标志是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符合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受理时间(不含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持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2002年后登记的机动车还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我市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代他人办理的(一次性不得超过2部)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车辆可集中办理。具体核发程序和办法请查阅梅州市环保公众网http://www.mzepb.gov.cn。
四、环保标志核发点:梅江区江南华南大道园缘路梅州市环保局便民窗口(电话:2330652),梅江区环市西路桃西路段40号梅州市梅安机动车检测站(电话:2207988),梅州市环市北路黄洋段(张七凹)梅州市中高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电话:2232186),兴宁市兴城镇兴南大道环保大厦四楼 (电话3258725),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工程庄园路丰顺县环保和建设局(电话:6688510)。
五、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六、对核发的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梅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申请技术鉴别。
七、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八、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投诉电话:0753—2253816。
九、本通告自2009年10月10日起施行。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梅州市公安局
二00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