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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教育局关于征求《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2020-03-31 17:39:05   点击:- 【 字体: 】  

丰顺县教育局关于征求《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

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确保闲置校园校舍依法依规有效处置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园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教财〔2017〕3号)以及《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教计〔2015〕25号)和《丰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丰府办〔2011〕3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对《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丰府办〔2013〕5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联系人:蔡伟昌,电话:6633619或6618698,传真:6633258,邮箱:fsjyjxab@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4日

  附件:《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丰顺县教育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和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追求,造成农村中小学学龄儿童持续减少,出现了一批学校(教学点)自然停办现象;同时,在创建教育强镇、强县过程中,为建设标准化学校,进行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撤并了部分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因而又出现了中小学(含教学点)校园校舍空置闲置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确保闲置校园校舍依法依规有效处置利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教财〔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清查造册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撤并及其他原因停办闲置的校园校舍,包括闲置的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尚在办学的学校空闲校舍。每年9月底前相关的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各镇中心小学会同镇政府、村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闲置校园校舍的地理位置、用地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使用现状等情况进行排查、核实、登记、统计汇总,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一校一档,专柜保存,专人保管。每年9月25日前相关学校(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将《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情况清理清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教育局和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稳妥明晰权属

  闲置校园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闲置校舍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包括国有资产(含企业或个人捐赠)和农村集体资产,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的中小学校舍,应视同产权归教育部门所有,对学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继续保留学校使用权。闲置校园校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排查核实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所在镇(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镇、村委会、学校进行排查核实。相关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主动作为,积极会同镇、村做好权属界定工作,要按有关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相关的产权证。对于产权归属有争议的闲置校园校舍,镇、村、学校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协调、协商,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明晰产权,完善手续。产权明晰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考虑历史原因,按照“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的原则,按规定补办有关权证,所需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处置原则

  (一)多方配合,科学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是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县人民政府指定县教育局为中小学幼儿园闲置校园校舍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应履行闲置校舍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主动、积极配合当地镇、村及相关部门在全面摸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提出综合利用方案,盘活闲置校园校舍,防止失管失修,确保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资产完整有效,发挥效益。

  (二)教育优先,合理利用。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应在优先保障教育需求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农村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确不适合用于教育及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分类指导、盘活资源,寻求最合理的处置利用方式,力求处置效益最大化。

  (三)依法处置,保护权益。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要按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丰府办〔2011〕30号)等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对原由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建的闲置校舍,应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后进行处置利用,具体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2014修正)办理。

  四、处置办法

  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要坚持教育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镇(场)区域内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方案,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相关中学及各镇中心小学要主动配合所在镇(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办法可采用调整、出借、出租、托管、拆除、划拨等方式进行。

  (一)调整。闲置校园校舍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教育内部根据闲置学校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科学合理进行调整,优先保障教育需要,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如学前教育资源已经满足需求或不适合举办学前教育的闲置校园校舍,可调整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其他方面,例如,改建为教职工周转宿舍,改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生活条件。根据学龄段人口变化趋势,确有必要的可按程序报批恢复办学。

  (二)出借。在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闲置校园校舍可在不改变教育属性、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出借用于村级卫生、福利养老、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或幼儿园按规定办理出借审批手续后,要与委托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责,明确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明确使用单位所承担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恢复原状的责任等。

  (三)出租。明确无需用于教育事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或幼儿园在征求当地政府、村委会意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资产评估后可进行出租。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或幼儿园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责、明确出租期限(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明确承租方所承担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恢复原状、如教育需要无条件收回的责任等。出租所得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将收缴的收益安排用于缴款单位区域校舍维修维护。

  (四)托管。对布局调整中因规模小、交通不便、无利用价值,明确教育暂不再使用且无租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可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委托当地村委会管理,并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失管失修。

  (五)拆除。属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且建成年限30年以上,或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负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办理核减固定资产登记。

  (六)划转。为保障教育事业预留发展空间,对闲置校园校舍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处置,杜绝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将闲置校园校舍拍卖等行为。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符合拆除的闲置校舍,拆除后的用地以及其他闲置用地,若教育无需再用,可由中学或中心小学与所在地政府和村委会协商,划转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教育的县领导为组长,政府办联系教育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镇(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丰顺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方案,协调解决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场)相应成立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利用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情况排查、权属确认、处置利用办法拟订及具体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场)人民政府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处置利用及监督工作。

  1.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校园用地规划利用、补办核发相关权证等工作,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县教育局要履行闲置校园校舍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有关的中小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建立台账。

  3.县财政局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处置利用工作的指导,做好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资产评估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4.县审计局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

  5.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情况排查、权属确认、处置利用方案拟订,化解和处理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教育局要更好履行闲置校园校舍管理主体责任,相关的中小学幼儿园要进一步负起日常管理责任,落实专人管护,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维修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闲置校园校舍的设施、设备、仪器、图书等,按照“物随生走、合理调配”的原则,补充周边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闲置校园校舍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核减,严格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收益使用管理。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审批程序,暗箱操作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和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违规使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收益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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