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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1-26 22:09:35   点击:- 【 字体: 】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发〔2022]18号)《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办发〔2023]4号)《梅州市贯彻落实广州梅州2023年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工作任务清单》(梅市明电〔2022]153号)《海珠区关于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地区设置“反向飞地”的实施方案(试行)》(海乡振[202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对口帮扶协作工作,拓展产业帮扶模式创新“苏区+湾区”经贸合作举措,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共建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我单位经研究起草了《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提出意见,并于书面方式反馈至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黄舒琅;电话:6689998;传真:6689902;邮箱:fszsfwzx@163.com

  丰顺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

  2024年01月26日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

  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青梅计划”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00号)、《中共丰顺县丰顺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丰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 选址在广轻控股集团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工美港28栋——广东工美艺博中心301、312房,共建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在科创发展中心内设立丰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海珠)基地,引导、鼓励和支持大湾区人才到丰顺就业创业,孵化高等院校大学生、科研院所科研团队初创企业,争取一批出孵企业迁入丰顺产业园区。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以及对口帮扶协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着力打造人才发展新平台,为丰顺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设立基地

  利用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科创发展中心”)提供的办公场地,划分出一个独立区域,设立丰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海珠)基地 (以下简称“双创基地”),与科创发展中心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双创基地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公司注册、资金、市场、宣传、交流、展示等服务,孵化一批高等院校大学生、科研院所科研团队初创成立的企业,孵化培育一批出孵企业迁入丰顺县辖区。

  三、入孵管理

  (一)孵化模式。

  1.“2+2”孵化模式:即在双创基地最长孵化2年,2年孵化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的企业,企业总部和团队成员应迁入丰顺县辖区。如迁入后还需继续孵化的,可按丰顺县相关政策规定在丰顺孵化园最长孵化2年;如无需继续孵化的,按有关规定迁入丰顺县辖区投入建设生产。

  2.“2+2”飞地办公模式:即在“2+2”孵化模式基础上,企业总部迁入丰顺县辖区后,还需在双创基地保留部分办公场地的企业,可迁移到科创发展中心提供的办公区。

  (二)入孵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注册地应为广东省丰顺县辖区内或科创发展中心所属区域内,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来源明确的基本资金;

  3.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4.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以互联网、电子商务、新媒体等新兴产业为主;

  5.环境污染小、易治理,资源消耗低;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创发展中心、双创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孵化协议;

  7.在双创基地的最长孵化期为2年,孵化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后,一是自愿迁入到丰顺县辖区进行继续孵化或投入建设生产,二是继续在双创基地或大湾区建设生产并将在孵化期间未收取的租金转为入股股金占企业估值的对应比例的股份给丰顺县国资局;

  8.申报的孵化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有初步研究成果:(2)有技术专利;(3)有研究模型;(4)有导师推荐;(5)有学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入驻程序。

  1.孵化项目申报:填写《丰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海珠)基地入驻项目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入孵条件的佐证材料,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对应提交至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

  2.孵化项目会审: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过初审后提交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3.签约入驻:对会审通过的孵化项目,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与申请入孵企业签约,申请入孵企业应在前述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入驻双创基地。

  (四)迁出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入孵企业应迁出双创基地:

  1.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2.连续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合计300万元以上的: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

  4.入驻双创基地1年后仍然无法正常实施孵化项目的。

  如入孵企业在入驻双创基地之日起2年内达到上述第1至4个条件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如入孵企业在入驻双创基地之日起2年内未能达到上述第1至4个条件之一又确需继续入驻的,参照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五)日常管理和经营经费管理。

  1.双创基地管理:双创基地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双创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办公场地租金等经营经费管理按照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迁入丰顺县辖区的管理:迁入丰顺县辖区的企业,其日常管理和办公场地租金等经营经费管理按照丰顺县相关文件执行。

  3.迁出丰顺县辖区的管理:迁出县辖区或注销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孵化协助服务内容

  双创基地可为有需要的入孵企业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注册、展示宣传、财税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资质办理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保业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移动营销服务、视觉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和APP开发服务等孵化服务,服务费用按各项服务收取。

  五、约束退出机制

  (一)入孵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未入驻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对入孵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入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入孵企业之前投入不予赔偿:

  1.入孵企业将其租赁的办公场地再次分割出租的;

  2.入孵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丰顺(海珠)科创发展中心入驻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发[2022]18号)《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办发[2023]4号)《梅州市贯彻落实广州梅州2023年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工作任务清单》(梅市明电[2022]1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和对口帮扶协作工作,拓展产业帮扶模式创新“苏区+湾区”经贸合作举措,丰顺、海珠两地按照“机制创新、优势互补、互联互通、互利共赢”的原则,探索设立“反向飞地”,选址在广轻控股集团旗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工美港28栋——广东工美艺博中心301、312房,共建丰顺 (海珠)科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创发展中心),引导更多大湾区企业入驻科创发展中心、落户丰顺,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入驻企业是经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同意落户该中心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机构是指丰顺县人民政府指定负责该中心的管理、企业服务的组织。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费用标准

  -

  第三条  经科创发展中心主要入驻三类企业:

  第一类:在大湾区注册有生产销售实体的“四上"企业,需在科创发展中心拓展业务并成立控股企业;

  第二类:为对接融入大湾区市场进行拓展业务的丰顺县内投资企业,如已与丰顺县签订入园协议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经丰顺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类:大学生孵化创业成立的企业,该类企业按国家和省市县大学生孵化创业有关政策文件认定。

  选择入驻企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入驻,同一时段、同一批次申请入驻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综合考量申请时间先后、经济贡献水平、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择优入驻。

  第四条  科创发展中心提供卡座、单间等类型办公场地,办公场地租金实行“先使用后缴费”原则,每半年结算一次。卡座类租金为300元/个/月,按实结算;单间类租金为1000元/间/月,按实结算。并按相关规定或市场环境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条  科创发展中心针对第一、二类企业实行经济贡献量承诺制,租赁卡座类的企业需承诺经济贡献12万元/个/年(1万元/个/月)以上,租赁单间类的企业需承诺经济贡献60 万元/间/年(5万元/间/月)以上。

  第六条  入驻科创发展中心的企业需在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投产,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科创发展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第一、二类入驻企业如完成经济贡献承诺目标的,给予免缴租金优惠;第三类入驻企业给予2年免租期。

  第八条  丰顺县人民政府将按入驻企业在科创发展中心创造的经济贡献量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按下表比例给予奖补。每1自然年结束后申报一次。

入驻企业年经济贡献额度

奖补比例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60%

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50%

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40%

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

奖补海珠区返还给丰顺县的分成中的35%

  第四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需转让股权或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受让人必须承诺按原入驻协议执行,并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准登记后,报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入驻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须与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管理协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接受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及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后,入驻企业需按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不定期向入驻企业通报科创发展中心的政策、法规和项目申报等情况,并听取入驻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协议后,一个月内未开始装修或进度明显滞后的,由经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入驻企业之前投入不予赔偿:

  (一)入驻企业将其租赁的办公场地再次分割出租的;

  (二)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在签订租赁协议后,三个月内未投产纳税的;

  (三)入驻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

  第十六条  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未达到承诺的经济贡献目标,应按照大湾区科创发展中心租金标准缴纳该期全部租金;第三类入驻企业在免租期满后自动转为第一类企业,按照第一类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一类、第二类入驻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年度未达到承诺的经济贡献目标50%的,经科创发展中心将对该入驻企业进行警示约谈,约谈无效时责令其迁出科创发展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还适用于丰顺县人民政府特定的其它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试行三年,由科创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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