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营造公平纳税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税务机关将在近期对全县经济户口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敦促已办《营业执照》未办税务登记证的业户,应于二O一O年
咨询电话: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6662612
县地税纳税人服务中心6663620
特此通告
丰顺县国家税务局 丰顺县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